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纳金乡塔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玛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塔玛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塔玛村民委员会在一审中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塔玛村民委员会与张**签订的《贡达宾馆租赁合同书》,并返还位于拉萨市贡布塘路**号的全部租赁物(土地面积4400平方米及地上全部建筑物);二、判令由张**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45833.31元;三、判令由张**支付滞纳金12500元;四、判令由张**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张**在一审中答辩认为:塔玛村民委员会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请求驳回其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塔玛村下属的贡布堂组(合同甲方)与张**(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本文书还有4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