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洪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觉啊拉姆、代理审判员次仁央宗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鲁**、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周**、央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共同出资成立曲水县信任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二人各占50%的股份。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将自己持有的50%股份承包给被告张**,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8月1日到2016年8月1日;2、被告在承包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用工。承包费共计45万元,被告分别于每年的8月1日之前各支付15万元,共分三次支付完毕,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之前;3、...(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