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曹**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曹**的委托代理人张**、韩**,被上诉人中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塔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曹**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4日,中海公司与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2011)0071**房屋代码:626513。合同约定中海公司将中海紫御东郡**号楼**单元**号(房屋代码:626513)房屋转让给王**,总价款为565889元整,其中185889元为首付款,余款38万元向银行以按揭贷款形式...(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