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A诉被告余B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忠德、曾广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B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A诉称,原、被告系表姊妹关系,于198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余C,现年23岁,次子余D,现年20岁,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刘A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潼南县档案馆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84年9月29日在潼南县原四方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的父亲刘E与被告余B的母亲张F是亲生姐弟关系,原、被告系表姊妹关系。
3、原告代理人调查...(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