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杨**、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被告杨**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自2012年起,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顾**与杨**是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2年1月9日起计算,4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2年1月20起计算,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被告杨**辩称:一、本案借款是由杨**与潘**家人吴**2009年的借款合并而来,是杨**个人的借款,顾**不是借款人,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杨**已归还了部分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顾**辩称:两被告不是夫妻关系,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书还有2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