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高**诉被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从实体上看,安粮公司没有与高**签订过案涉《煤炭采购合同》,《煤炭采购合同》中的印文系伪造,签字人也不是安粮公司的职员;第二,即使不论《煤炭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单从形式上对本案进行审查,安粮公司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三,即使上述约定管辖不成立,本案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标准,贵院也依然没有管辖权。...(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