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员官玉金,重庆市聋哑学校教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代理检察员蔡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指定辩护人李*、被告人张*及指定辩护人文**、翻译人员官玉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张*事前共谋实施扒窃,并分工配合,于2014年12月10日9时许,共同乘坐重庆市江北至渝中区朝天门的111路公交车上,在车辆行驶至临江门车站前,由被告人王**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备,从其随身的挎包内盗窃棕色钱包一个,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63元、新加坡元10元等物品。2014年12月10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张*继续乘坐本市渝中区临江门开往小什字的262公交车,在车上由王**负责打掩护,张*实施扒窃,盗窃被害人徐某背包内的500元现...(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