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诉被告宣**和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和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被告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诉称,被告宣**和周**于2008年1月2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10万元整,期限10年。同时,被告用购买的幸福新村**栋**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3月28日止,两被告已拖欠原告逾期贷款本息12315....(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