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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2
  •  
  • 【案例概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5日23时40分许,其驾驶蒙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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