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庭予以准许,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于2015年3月27日撤回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害人李××酒后来到邻居被告人周××家找在周*的苑××,期间被害人李××看见...(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