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男,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周**、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谭*所有的解放牌琴岛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蒙f******)挂靠在乌兰浩特市力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2008年12月24日注销后与谭*履行了买卖协议,车辆所有权人为谭*。2012年3月26日,谭*与常**、周**签订本案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车辆价款8.5万元,分两次给付,协议签订时已给付4.5万元,余款4万元待车辆提档转籍过户后付清,...(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