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建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9日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于2013年农历6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因我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并且被告比我小3岁,开始我和家人都不同意,但被告及其家人说:不在乎我的过去,以后对我儿子也会像对亲生儿子一样,婚礼也会好好办,会给我争面子的,看到他们那样诚恳,我家也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后来我怀*了,双方于同年11月15日办领结婚证,两家也已经商量了婚礼的事。但这时突然听人说:他妈妈到处跟人说不要我了,他们不喜欢我,我离过婚还比他家儿子大3岁,根本不配他家儿子。听到这些消息后我问被告,被告说...(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