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吕**。
第三人杨**。
原告袁*与被告广西聚人网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依职权追加了吕**、杨**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苏小燕、人民陪审员刘*、沈振如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于××015年3月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鑫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袁*的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聚人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013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租房合同》,约定被告将桂林市翠竹路××3号翡翠山庄79-**栋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会所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押金3万元,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3万元、定金1万元、租金5万元,共计9万元。原告租赁该房屋作为会所使用。原告为该会所购买家具等...(本文书还有2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