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尹**、刘**、常**、马**等人在新郑*薛*镇天途易居**号楼**单元**室,以被害人王*某盗窃尹**气泵为由,利用报警威胁王*某,向王*某索要5000元现金,并将王*某限制于天途易居**号楼**单元**室内。至当日17时58分许,王*某因未筹集到5000元现金,又惧怕报警,遂沿天途易居**号楼**单元**室卧室窗户外下水管向楼下逃跑,逃跑过程中从**楼跌落至**楼地面导致身体严重受伤。2014年11月24日,经新郑*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脊柱二节以上椎体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4日,在王*某手术后,经新郑*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后尿道断裂并手术治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1、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由新郑*公安局决定立案,同日被告人马**、常**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2015年5月19日,四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共计8万元整,被害人王*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供述,他在薛*镇天途易居工地干杂活,2014年11月13日下午3时到4时之间,他在**号楼**单元**接到常**电话称尹**的气泵丢了让帮忙找找,他和刘**到**号楼**单元见到常**、尹**和两个物业上的人、还有一个保安,并告诉他...(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