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和上诉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高速公路的委托代理人杜**、高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尹**、尹**、孟**、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客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系死者尹建国之妻,原告尹**系死者尹建国之子,原告尹**系死者尹建国之父,原告孟**系死者尹建国之母。尹建国与郭**受被告陶*雇佣驾驶车牌号为辽a******宇通客车往从事沈阳至临沂的客运经营。陶*为车牌号为辽a******宇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营运需要上述车辆挂靠于经纬客运公司。被告经纬客运公司与被告陶*签订《经营合同书》约定经营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经营线路沈阳至临沂,每月车辆上交费用5800元。经纬客运公司以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佳和分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2014年1月15日11时许,尹建国及另一司机郭**驾驶辽a******宇通客车行至距天津津晋高速塘沽收费站向东约两公里处,行至上道与津晋高速延长线交口约30米的立交桥上时,时逢大雾,高速公路封闭,由郭**驾车尹建国下车指挥车辆掉头行驶,司机尹建国在指挥车辆掉头时坠落桥下,造成...(本文书还有6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