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某某、史**、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某某及其辩护人宋**、被告人史**及其辩护人苏**、被告人阙**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步某某、史**、阙**、杨*(另案处理)在白银区北京路“岚笛911”酒吧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步某某、史**、阙**、杨*用拳脚将马某某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马某某伤情为1、外伤性头痛;2、头皮血肿;3、多处软组织挫伤;4、神经性耳聋。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步某...(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