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费用为每年204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交费期满日为2025年6月28日,交费期间为20年直至原告62岁。2011年8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附加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为170元。保险期间原告每年按时交纳保险费,2013年6月29日,原告交纳投保费用时,被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原告问其原因时,被告以该合同赔钱为由要求终止,并于2013年8月30日给原告出具了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被告无端终止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