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泰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巩**、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领取结婚证,10月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8月**日生一女孩丁某甲,2004年4月**日生一男孩**。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打架。2012年5月,原告张**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现已分居满两年以上,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现要求与被告丁**离婚,孩子**由原告张**抚养,被告丁**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
被告丁**辩称,原、被告相识及结婚的时间、孩子的情况都属实。2013年6月9日,原告张**带女儿丁某甲到兰州上学,之后就再没有回家。2013年1月至2014年...(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