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派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派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姚**系派新公司处工人。2012年11月10日0时30分许,姚**在热处理车间操作吊车运送钢件,放垫木时因垫木断裂导致右手手指受伤。姚**同日入住徐州仁慈医院,被诊断为右手示中环指皮肤软组织甲床挫裂伤,右示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右中指中节指骨骨折伴远指间关节脱位。经治疗,姚**于2012年11月18日出院,住院9天。姚**治疗花费医疗费7539.8元。2013年3月25日,姚**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