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委托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我和被告生育两个孩子,大孩女儿叫邵仙紫,现年5岁,二孩儿子叫**现年4岁。我和被告婚姻生活关系一般,并常有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尊重我的父母并对我母亲有打骂行为。现被告已离家出走4个月之久,被告出走时带走银行卡、现金若干,我的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等证件,并把两个孩子带走。我和我的父母非常思念这两个孩子,我现要求这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我和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和女儿邵仙紫...(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