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邵*,农民。
原告许**与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许振冉,××××年××月××日生育长女许振彤,2011年生育次子许**。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长达2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好,不可能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许振冉、许**,婚生女许振彤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邵*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于2001年农历腊月十六举行的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并不是如原告诉状...(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