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域美林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域美林公司)、一审第三人卫*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王**、唐**,被上诉人新域美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一审第三人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杨**(买方)、新域美林公司(经纪方)、卫*(卖方)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及居*合约》,约定,物业地址:南宁市南梧路**号皇龙新城**号楼**单元**b号房,该物业建筑面积为175.82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gf-2000-0171)。卖方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有关该物业的产权权属情况均为真实合法,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且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该物业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和了解该物业之情况。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800000元。买方不依约购买该物业,且在经纪方发出关于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签署借款合同等、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领取房产证、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及支付税费等的通知后7天内,仍不履行本合约义务导致产权过户不能完成的,则视为买方根本违约,本合约自动解除,卖方支付给经纪方的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付的定金,且卖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但卖方不得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经...(本文书还有6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