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胡**与被告(反诉原告)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反诉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胡**诉称,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xx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通泰路北二里x号、xx号**座**层商贸中心内美食街号,面积37.5平方米,作为饮食经营场所,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2014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第一年月租金2813元,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租金并交纳保证金5626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口头承诺为了招徕生意每晚请人驻唱,还承诺除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再收费,并保证3月28日开业但实际拖到4月8日才开业。2014年5月10日,被告在未经通知租户参与用电、用水总量计量监督的情况下,未经双方协商自行决定按照自定标准向租户摊派公摊水电费、电梯空调费用。原告不服,对公摊水电总量和单价都有异议要求协商,遭到被告拒绝。2014年5月14日,被告在未经通知原告断电的情况下自行切断原告的独立用电,造成原告实际上无法经营,还造成原告购买的食材腐烂变质。后经仙葫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电视台等政府、媒体介入调解和报道,双方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切断原告的独立用电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xx商贸中心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公摊水电费的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方*,被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切断电源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的《xx商贸中心租赁合同》自2014年5月14日起解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的租金3281.8元及保证金5626元;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擅自断电造成的损失3000元;四、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叶**答辩并反诉称,2013年12月9日,被告与业主南宁市正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8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