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余坤鹏、池*、刘**三人乘一辆摩托车到上蔡县邵店集上,后*被告人先后进入谢×开的鞋店,被告人刘**、池*以试鞋作掩护,被告人余坤鹏乘谢×不备,掂起谢×装有现金人民币1180元的钱包逃离现场,谢×发现后当即呼救,被告人余坤鹏、池*、刘**在逃跑途中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经驻马店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坤鹏、池*、刘**均患有听神经传导通路障碍,均系聋哑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余坤鹏供述,2011年4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他和池*、刘**经事先商量后*人骑一辆摩托车到上蔡县邵店乡集上偷钱,到邵店集后,他们三人先后进入一家鞋店,刘**、池*假装去买鞋,他趁店主不注意,拿着钱包就跑,当时被店主发现了,店主就喊人,他被人追上抓住,池*和刘**也被抓住。
2、被告人池*当庭...(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