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滕**、班**、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滕**、被告国立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称,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滕**签订了一份编号:450060009-011-201200469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款313000元给被告滕**用于购买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号南宁奥园悉尼组团**号楼x号房,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另外,还约定被告滕**、班**(班**为房屋共有人)将所购买的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