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肖**、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关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霞和人民陪审员梁明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国立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称,2010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肖**、国立房地产签订了一份编号:450060009-011-201001305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款335000元给被告肖**用于购房,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