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诉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机电)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被告华通机电于2010年11月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192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华通机电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华通机电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许立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继电气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华通机电委托代理人杨**、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继电气诉称:2007年3月8日,原告与禹州市天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矿业)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由原告供给天龙矿业其生产的欧式箱变YBM-160+630/10/6/0.4,该欧式箱变配备的变压器是由华通机电生产和供给的。原告将为天龙矿业生产的欧式箱变安装到位给其使用后,因被告华通机电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天龙矿业在2007年7月3日投运时出现故障,原告及华通机电的工作人员也都多次赶到天龙矿业使用现场解决问题,经三方试验是...(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