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周**,被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11年7月2日,原被告就转让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号的郑州市二七区乔**服装店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以7150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内容包括营业房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当日原告即通过被告的POS机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500元,并于次日通过银行直接向被告支付70000元,然而,2011年7月5日,原告就被房东曹*荣告知此门面房定于本年9月份拆除,其与被告的租赁合同8月份即将到期,且其早在2011年5月份就已经告知被告门面房可能8月份要拆除的事实。被告明知门面房可能即将拆除,在转让时故意隐瞒此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大事...(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