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供述与辩解:我常年在外打工,孩子住校,平时就我妻子韩*某一人在家居住。前一段时间我发现韩*某和一个男子往来密切,经常手机短信聊天。2011年12月26日,我从山东滨州回到家,已凌晨一点多,早上,我起床后就给韩*某说我今天就回山东。其实是骗她的,我等到下午四点多就回家了,等到天黑,我就藏在我家东屋床下面,看看我妻子到底有没有和人相好。大概晚上八点多钟,我妻子和一个男人一起回来了。等他们把堂屋和西屋的灯都拉灭了,我从东屋床下出来,拿一根装修用剩下的木棍,去了西屋,先把灯摁亮,我一下子掀开被子,看到一个男的赤身裸体和韩*某在床上。我当时很气愤,情绪非常激动,就用木棍先打韩*某一下,打她头面部上了。然后他们两个从床上爬起来,和我撕扯,夺棍,那个男的还用拳头打我胸口几下。我妻子用手拽着我,那个男的下到地上就开始穿衣服,内衣内裤也没有穿,只穿的外衣外裤。我挣脱韩*某,...(本文书还有3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