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贺*,男。
上诉人禹州市锦上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锦上花公司需建房,将一部分工程承包给贺*。王*受雇于贺*在锦上花公司的工地上打工。2013年7月9日,在施工操作中因王*工作用搅拌机皮带打滑,王*在为皮带上油过程中右手被皮带卷进去受伤。王*分别于2013年7月9日至7月23日和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两次到许昌市康缘手外伤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共支出医疗费25286.23元。贺*为其垫付医疗费用600...(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