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装饰公司)与被告卢*、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追加卢**被告为参加诉讼。2014年9月3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涯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张*,被告卢*、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中旭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涯装饰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天涯装饰公司与中旭建设公司代表卢*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份,约定:中旭建设公司、卢*将滁州军分区体能馆彩铝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天涯装饰公司施工,单价为310元/㎡,工程以全垫资方式承包,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现场实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天涯装饰公司按约定完成任务,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天涯装饰公司索要报酬未果。故诉请判令:中旭建设公司、卢*、卢**支付定作报酬130425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计算...(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