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崇达和代理审判员张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婕担任记录。上诉人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苏**、苏**、苏**作为秦*珍的继承人于2010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用其开发的“碧水***小区**栋**单元**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103.95㎡)**栋**单元**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75.84㎡)**栋**单元**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51.97㎡)共三套房屋与苏**、苏**、苏**、苏**位于桂林市环城北一路新码街**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其中**栋**单元**层**号房屋属苏**、苏**。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好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被告大土地证下享有商品房同等待遇。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办理证件所需的所有原告应提供的资料(由于办证机关或原告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代办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期限顺延,但不得超过12个月...(本文书还有5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