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
原告黄*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华、李*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其与原、被告罗**系朋友关系。于2012年9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到60000元作为周*资金,双方约定于2012年10月9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被告罗**一直没有诊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其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提以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罗**返还借款60000元,及该借款全部还清前每日的违约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为了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