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安阳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安阳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告2007年8月到被告单位工作,月工资2500元。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支付了5000元工资。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了安县劳人字(2014)第3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在2007年8月至201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月工资2500元,裁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在提起仲裁前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因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被迫...(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