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田**申请调取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卷宗,本院依法在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了“3.26”张**、田**交通事故肇事一案交通事故卷宗,于2014年7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4年3月26日,张**(原告丈夫、双方未生育子女,张**父母均已去世)驾驶鄂q×××××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带乘胡国旺,由绿葱坡镇沿231省道往大支坪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20分左右张**驾车行至231省道19.2公里处时,...(本文书还有3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