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系同胞兄弟,2014年1月18日晚,二人共同在沿渡河镇东圩口村二组其父喻**家给其父庆祝生日,饭后,喻**与妹夫谭*、父亲喻**在烤火屋内烤火,喻**遂喊其弟喻*乙到烤火屋内商量二人合伙做工程的结算问题,二人因言语不和遂发生争执,继而喻**用拳头击中喻*乙的鼻子,喻*乙用拳头打中喻**的额头,后双方被他人拉开,为避免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喻**被他人拉到堂屋内,喻*乙则被关在厨房内。当喻**坐在客厅沙发上时,被告人喻*乙听到喻**在堂屋内继续吵闹,就开门冲出厨房,欲殴打喻**,在众人的拉扯劝阻下,双方才被拉开,后喻**发现自己右手臂骨折。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自行申请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受伤后,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29日在巴东县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医疗费7136.62元,诊断为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为注意饮食,注意休息,继行治疗,术后二十天、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复查x线,不适随诊。2014年1月22日喻**在巴东县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支付西药费77.1元,2014年1月28日在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支付床位费66元。2014年5月14日在恩施州中心医院对右手臂做检查一次,支付检查费400元,结论为:右桡神经cmap波幅较对侧下降43%、右伸指总肌见2处正锐波。2014年7月31日在恩施州中心医院对右手臂检查一次,支付检查费300元...(本文书还有5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