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鑫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甘*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大女儿**,现年6周*,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儿**,现年4周*。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但有喝酒、赌博的习惯,而且还好吃懒做。由于被告存在这些不良习惯,又缺少对原告及家人的关心。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改变不良习惯,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悔改之意。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原告忍无可忍,于2013年春节开始和被告分居,分居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没有任何幸福可言,婚姻没有前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一、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申请将婚生女儿**、**由原告...(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