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皇**因被上诉人民权县王*寨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上诉人皇**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一审第三人皇**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一审被告2010年5月8日作出王*决字(2010)第1号《关于皇**与皇**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第三人之父皇甫花现与皇**系堂兄弟,因其叔父皇甫宫(公)朝(潮)无子女,皇**过继给了皇甫宫朝。争议地是皇甫宫朝的原宅基地,皇甫宫朝因公死亡,及二妻后事由生产队及皇**操办,皇甫...(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