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蔺**、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登记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蔺**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11月1日,投保人蔺**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为蔺玉娟(现名蔺**)投了一份子女备用金保险。合同约定年交费数额为15元,交费日期1993年11月1日,起保日期1994年10月1日,满期日期2006年10月1日,约定备用金433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投保人一直交费到2006年11月份,合同期满,原告前去领取保险金时,被告单位的保险代办员告诉原告可以续缴,续缴后可以得到保险利益的更大化。原告经过进一步考虑和咨询后,就办理了续缴手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