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发现场录像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车辆通行、交通信号灯情况,《同济路水产路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书》及相关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人蒋*的证言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沪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2011年2月14日5时23分许,沿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由西向...(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