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中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苏*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双方2010年6月在临桂县五通镇步厄村委砍山时认识,××××年××月××日在临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格暴躁、生活习性懒惰,且经常外出赌博。原、被告双方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常因家庭琐事及生活观念的差异发生争吵,难以培养夫妻感情。2011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减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实在难以共同生活,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王*与被告苏*离婚。
被告苏*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属自由恋爱,感情深厚;2、家里的事情基本是被告在做,被告基本没有让原告做事;3、被告没...(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