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丁**,女。
第三人丁**,女。
第三人丁**,女。
原告刘**诉被告丁**、第三人丁**、丁**、丁**房屋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诉讼代理人彭**、被告丁**及其诉讼代理人宋**、黄**、第三人丁**、丁**、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向李*祥购买了西城路房屋。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xxxx号。此房后经过改造加了两层,面积增加了一倍。被告将西城路一巷4号房屋12个房,用于开办家庭旅社,每天一间房收入平均40元。2011年2月原告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案经二审,(2011)桂市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因被告在二审时提供了一份“家庭购房协议”,认为此房系原、被告和母亲蒋*英共同购买,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此房购买时虽向母亲蒋*英借了一些钱...(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