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与因与被上诉人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国登主审,审判员唐崇达参加评议,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玲担任记录。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徐**的法定代理人于*、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与莫**均系阳朔县兴坪镇万历村村民。2011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徐**与莫**孙*在莫**家里玩耍,此时莫**手里拿着一瓢开水从厨房出来准备给热水瓶上水,在行走中与迎面跑来的徐**碰撞在一起,导致莫**手上瓢中的开水泼洒到徐**身上。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出院。出院医嘱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徐...(本文书还有2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