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12月,韦**从王**处购买电脑及其他配件用于网吧经营,并由王**负责安装调试,韦**支付了工钱及部分货款计2万余元。2015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韦**欠王**货款11.2万元。约定于当月18日一次付清,如未能按时付款,韦**自愿承担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和年利率30%计算)并承担欠款总标的30%的违约金。当日,韦**给王**出具了具有上述内容的欠条。韦**至今未还款。现要求韦**支付货款11.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0%,从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