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农民。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芦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因与被上诉人师**、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师**、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芦晓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师**、王**租赁支**家位于长垣县南蒲区王*村的房屋加工生产乙炔。2014年2月28日下午四时左右发生爆炸,造成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支**于2014年3月13日到长垣县公安局南蒲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有关人员询问支**被炸毁房屋的价值是多少,支**回答被炸毁房屋的价值大概是十四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4日,王**因病在河南省传染病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本文书还有2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