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克??克力穆*被告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克??克力穆、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克??克力穆*称,2006年5月2日,我与被告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我在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62亩土地;这62亩土地是喀什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处(以下简称盖管处)退还给我的。签订合同时,盖管处领导、西克尔库勒镇领导都在场。该份《土地承包合同》经伽师县人民法院(2010)伽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故被告应当将62亩土地退还给我。此外,2006年是我在88亩土地上种植棉花的(包括诉争62亩),应当由我收益,但当年棉花却由被告收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2006年通过无效合同所得88亩土地收益237600元并退还62亩土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诉争土地是被告从库车鹏程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