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吴*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辛**、被告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借给被告王**现金30万元,约定月息5%,期限3个月,于2014年6月3日还清,担保人张**提供担保。后被告逾期不还而续期(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并约定如违约还款,延期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由原告提供的担保人王**担保。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还清本息,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4年9月24日下午5点前付清,未来3个月利息及超期利息另制定分批还款计划。2014年9月24日,被告王**仍然没钱还清本息,再次出具借据1份,借据显示被告王**借原告现金33万元,月息5%,保证于2015年2月18日还清本息,时至今日并未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