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辩称:车辆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我是实际车主,也是司机,我与钰晟公司是挂靠关系,有挂靠协议,但现在没带,庭后提交。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或免除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停车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李**辩称:我是司机,车辆挂靠在辉县共诚公司,车主是刘*。车辆保险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新乡市钰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
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对证据7中的车损评估费、证据8中鉴定费、证据9中停车费有异议,认为不应承担。证据10交通费没有法定依据,不应承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李*认为我的车投有不计免赔,评估费、鉴定费、停车费及交通费合理部分依法赔偿,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被告李**认为评估费、鉴定...(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