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器材照片,案涉器材的名称确实为伸背器,该使用须知应系通用须知,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文化旅游局提供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一份,拟证明2018年9月28日,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向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全民健身设施,设施中不包括致原告受伤的伸背器,证明致原告受伤的器械伸背器不是被告文化旅游局安装,原告受伤与被告文化旅游局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被告文化旅游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只能说明存在供货合同,但无法体现是否系全部的供货合同,且该份供货合同所安装的地点也没有明确是案涉器材安装的地点,所以这份证据对被告的辩驳没有证明力。
被告鑫和社区居委会对被告文化旅游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合同第9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明确规定,由乙方舒华体育有限公司承担货物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以及超过保修期内设备维修...(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