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甲系靖西县龙邦镇念龙村吞洪屯村民,自2008年8月起任龙邦镇念龙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其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2010年,被告人陆某甲在协助龙邦镇人民政府进行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中,利用其担任靖西县龙邦镇念龙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整理和上报吞洪屯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的工作便利,冒用吞洪屯群众陆某乙的名义申请得2010年的一个危房改造指标,骗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8000元。
二、2012年,被告人陆某甲利用其担任靖西县龙邦镇念龙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龙邦镇人民政府进行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中,以办理危房改造手续需要“经费”接待领导为由,向念龙村吞洪屯村民覃某、刘**、杨*等危房改造户索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陆某甲收受覃某钱财2000元后,因覃某在建房过程中资金短缺,退给了覃...(本文书还有3464字未显示)